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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e贷朱青山:最高法规定划清P2P与高利贷界限


    和讯互联网金融 8月6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今日明确指出,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同时,《规定》中指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广州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e贷监事长朱青山解读全文:

   最高院今天颁布的这个规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不亚于我们现在讲的任何一次重大的金融改革。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规定,在这之前一直沿用的是91年的司法规定。那个时候,中国还没进入到市场经济,管的比较死,包括借款利率,只能是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以内;借款主体,是不承认企业作为借款主体的。

   到今天,91年版的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规定,已经完全不适应了。

   现在最高院的司法规定,是一个全方位的改革。

   第一,民间借贷的范围,一下子拉宽了好多,从原来的只认定个人对个人,到现在企业对企业都可以,也就是说,P2P里面的P,不再单独指个人,可以这么理解,如果放在P2P里面,可以是企业对企业的,企业间的借贷行为,也不再受困于企业的经营范围,你只要有闲置资金,有市场需求,有意愿就可以去从事借款。

   第二,利率的市场化。利率市场化,我们讲了很多年,第一次在今天这份文件里面看到了,年化收益36%以内,月息3分以内的,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是承认他的合法性的,也就说,我们困扰多年的P2P与高利贷之间的界限,已经很清晰了。其实给行业从业者提供了一个很明确的标杆,出借人也好,借款人也好,你在什么尺度范围内去把握,这个司法解释非常清晰的解释:原则上24%的年化收益是百分之百合法的,年化36%以内的部分,已经支付了的部分,依旧是合法的。超过36%的部分,才算是高利贷。目前的现实是,以前由于受到4倍的困扰,争议很大,导致这个行业裹步不前,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可能就是这个问题。

   第三,关于P2P行业,本次最高院在司法解释中专门用一个条文去解析,明确了P2P行业的合法性。其实在前几个月最高院的专家调研组来广州的时候,讨论的主要是传统民间借贷,没有涉及到P2P。显然是回去以后,结合目前的情况才做出了调整。现在,有一个是条款专门是关于P2P的,在我的印象中,这是第一次在最高院的官方司法解释中出现P2P。在这个首个条款中,至少传递两个信息,一是P2P的合法性,再次得到了明确,跟之前十部委颁布的指导意见相呼应,第二,它非常明确的传递了一个信号,对P2P的鼓励与支持,法律不会因为你开了一家P2P公司,要求你为这件事情无限的承担责任,除非你自愿,向投资人表达担保的意愿。我们看司法解释,他分两个条款,第一款的内容,强调的是P2P是不承担担保的中介性行业,第二个条款,是属于例外条款,强调的是P2P平台在自愿且明示的情况下,才承担担保的责任,这样更加凸显与之前十部委对P2P中介平台的定位。跟未来P2P行业发展是相呼应的。这就像英国19世纪出现世界上第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刚成立的时候,大家也很不理解,为什么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和普通的商业模式不一样。普通的商业模式肯定是要承担无限责任,但是正是英国因为有了这个有限责任公司的创立,市场经济才得到蓬勃的发展,大家的创业精神才得到做大的释放。P2P行业作为一种新兴行业,恰恰就需要这种司法的边际保护效应。

(责任编辑:HF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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