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公司为赚取中介报酬,不可谓不无孔不入。这家位于闵行区的房产中介公司或做高房价骗贷,或做低房价骗税,到头来均以牺牲国家和银行利益而获取其小团体利益。由于做高房价和做低房价的行为为国家相关规定所不允,日前,其两次提起的佣金之诉请均以败诉而告终。
做高房价骗贷中介公司诉称,陈先生在其居间介绍下,购买了银都路上的一套房屋。根据《房地产居间协议》的约定,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买方陈先生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房价款的1%作为居间佣金。但在去年2月17日,陈先生与出售方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却未履行此买卖合同。故要求陈先生支付居间报酬1.6万元。经查明,陈先生确实通过该中介公司求购闵行区银都路上的这套房产。在居间协议约定,房产转让价为160万元,陈先生向银行申请贷款为155万元用于支付房款。然而,在协议上却另行约定,买卖双方约定的合同价写220万元。去年2月16日,买卖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地产转让价为230万元。当天,双方交接了房屋后,由于陈先生未能办妥贷款,导致不能履行买卖合同。去年6月,出售方收回了房屋,没收了陈先生已付的定金。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真噬交价仅160万元,陈先生申请贷款金额即达155万元,而在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转让价更高达230万元,即陈先生作为受让方仅需要支付数万元作为首付,余款均以贷款方式支付,这种房款的支付方式显然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目的在于骗取银行贷款。中介公司明知该行为具有违法性,仍提供居间服务。因此,其要求陈先生支付居间服务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驳回中介公司佣金1.6万元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案件受理费由中介公司负担。
做低房价骗税同是这家中介公司,在去年底曾将买房人张先生告上法院索取佣金。在法庭上称,经公司居间介绍,买卖双方于去年7月签订了居间协议,当日又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之后,因出售方拒绝接受房款,并表示不愿再出售房屋,故张先生不愿支付居间报酬。故认为,作为居间方已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就有权收取佣金。为此,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张先生支付佣金2.1万元。
经查明,当时中介公司和买卖双方一起签订了《居间协议》,约定总房价为143万元,买卖双方各以房价款的1%作为中介公司的佣金。然而在同一天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却约定,房屋的转让价款为87万元。由于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因房屋买卖的合同价87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而未通过税务部门的审批,最终未能交易成功。
法院认为,买卖双方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房屋价格明显低于三方居间协议中的房屋价格,及由买卖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真噬交价格的行为特征,已能证实房地产买卖存在做低房价的交易行为,可以推定交易不成与做低房价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从性质来看,做低房价违反了税法强制性规定,属违法行为。从后果来看,做低房价提高了房屋交易的风险系数。而作为中介公司,在买卖双方做低房价的过程中实施了积极的协助行为,并最终影响到了买卖双方交易的顺利进行,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综上,中介公司要求洪先生支付居间报酬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了驳回诉请,诉讼费由中介公司承担的一审判决。
(作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